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票,182,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楊素娥
上列聲請人楊素娥因與相對人陳永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素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附表「到期日」欄位皆填載為110年2月23日,然系爭4紙本票到期日均「空白」(未載到期日),是請具狀更正附表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