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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楊素娥
上列聲請人楊素娥因與相對人陳永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素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附表「到期日」欄位皆填載為110年2月23日,然系爭4紙本票到期日均「空白」(未載到期日),是請具狀更正附表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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