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票,198,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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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陳佳昱
相 對 人 何瑋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6張本票上並未約定利息利率,依票據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故本件聲請除超過年利率百分之6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19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0年9月2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9月2日 WG0000000 002 110年9月2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9月2日 WG0000000 003 110年9月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9月8日 WG0000000 004 110年9月8日 250,000元 未記載 110年9月8日 WG0000000 005 111年1月7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7日 WG0000000 006 111年1月7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月7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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