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票,231,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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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蘇建元



上列聲請人蘇建元因與相對人陳春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蘇建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5張,俾供本院審核,併補正本件之提示日期(利息起算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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