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票,244,202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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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黃昱霖



上列聲請人黃昱霖因與相對人曹王淑媛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昱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需有黃昱銜背書讓與聲請人)。

二、提出債權讓與文件及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

三、補繳補發裁定之郵資新臺幣43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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