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繼,176,202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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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曾建益(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市○○里○○○街000號之2,民國106年8月6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酌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參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又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

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5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建益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繼承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被繼承人遺產業經拍賣,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8元,為恐日後管理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為2,083元,另聲請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已代墊費用合計為2,900元(中華郵政查詢費100元、聲請公示催告費用1,000元、登報費用800元及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5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111年1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嘉院傑110司執吉字第3124號函、代墊費用收據資料(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50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

本件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括聲請公示催告及登報、搜索遺產及處理被繼承人相關事宜,並於管理遺產期間,支出公示催告聲請費、登報費、中華郵政查詢費及本件聲請費用等代墊費用共計2,900元,併提出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及登報費用收據(均影本)到院。

其中就聲請人主張代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因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已載明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另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亦於本件裁定主文中載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即毋庸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後所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應為900元。

又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雖無實際進行訴訟言詞辯論等甚為繁瑣事項,惟仍於前開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收受文件等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2,083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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