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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映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蓋用印章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於何時知悉被繼承人陳鄞實死亡之事實?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辦理)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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