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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蔡侑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金吉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金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路0號)之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金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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