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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鄭麗真
鄭東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前順位繼承人已全部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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