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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清 算人 柯惠英
上列聲請人因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萬佳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清算事項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1號、109年度司聲字第34號、109年度司聲字第26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6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79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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