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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劉昱德
姚智中
江沛其
上列聲請人因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聯安冷凍食品股份限公司之清算人,清算人就任後,經檢視近期資產負債表,發現公司前負責人與公司間存在鉅額關係人交易,已占公司總資產額37.985%,全體清算人認定該筆關係人交易之真實性可能存在重大不實,現已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提起告訴,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82號、110年度司聲字第61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96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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