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司聲,58,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魏和堅

魏和昭






上列聲請人因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ㄧ年二月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益隆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0號、109年度司聲字第301號、110年度司聲字第64號、110年度司聲字第305號等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