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家簡上,7,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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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
  4. (一)兩造被繼承人朱○○於民國110年8月7日死亡,繼承人除兩造
  5. (二)又上訴人於原審辯稱被繼承人朱○○在立遺囑時以台語表示:
  6. 二、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略以:
  7. (一)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朱○○重大虐待之行為,經被繼承人朱○○
  8. (二)又被繼承人朱○○於110年8月7日往生時,遺產之存款部分,
  9. (三)被繼承人朱○○生前於104年10月3日將名下坐落彰化縣○○
  10. 三、兩造於原審不爭執事項:
  11. (一)被繼承人朱○○於110年8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兩造及證人
  12. (二)被繼承人朱○○死亡後,遺有彰化縣○○鄉○○段000○000
  13. (三)上訴人持系爭遺囑,將被繼承人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
  14. (四)被繼承人朱○○於104年3月18日、104年8月20日、1
  15. 四、上訴人於二審主張略以:
  16. (一)原判決認定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所做之系爭遺囑
  17. (二)被繼承人朱○○針對其遺囑所為之意思表示共有4次,至於完
  18. (三)關於本件被上訴人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喪失
  19. (四)關於上訴人於原審所附之「被證一:詛咒字條」部分:
  20. (五)就被上訴人答辯(二)狀部分,回應略以:
  21. (六)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
  22. 五、被上訴人於二審答辯略以:
  23. (一)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作成系爭遺囑時之現場錄影
  24. (二)由原審證人即被繼承人朱○○之女黃李○○、李○○於原審之證詞
  25. (三)就證人證詞部分表示意見略以:
  26. (四)並聲明:1.上訴駁回。2.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27.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28. (一)系爭遺囑因不符法定要式而無效:
  29. (二)被上訴人並未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喪失繼承權
  30.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請
  31.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32.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33.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4.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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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李○○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上訴人 李○○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

(一)兩造被繼承人朱○○於民國110年8月7日死亡,繼承人除兩造外,尚有被繼承人朱○○之長女黃李○○、次女李○○,應繼分各為4分之1。

又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繼承人朱○○所有,於被繼承人朱○○死亡後,系爭土地依法應由兩造及訴外人黃李○○、李○○共同繼承。

詎上訴人卻於000年0月間持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所立記載系爭土地全部分由上訴人取得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向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而將系爭土地登記在上訴人名下。

然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製作系爭遺囑之際,因中風多年之故已無法精確地自我表達,且口齒又含糊不清,對於代筆人即證人陳○○律師(下稱代筆人)之提問僅能以簡短文句回應,足見被繼承人朱○○並未能自行口述遺囑意旨,核與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之要件不合,是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所立之系爭遺囑應屬無效。

況依民法第1144條、1223條規定,被上訴人之特留分為8分之1,而被繼承人朱○○所遺另筆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0.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之價值根本不足被繼承人朱○○所遺財產全部價值之8分之1,是上訴人依系爭代筆遺囑辦畢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顯已侵害被上訴人繼承權之特留分權利。

(二)又上訴人於原審辯稱被繼承人朱○○在立遺囑時以台語表示:「他們夫妻凌遲我很累」、「不給我吃飯」、「幫我洗澡沒洗乾淨」、「洗頭髮泡沫沒沖乾淨」、「用冷水幫我洗澡」、「他們歹嘴」等語,是以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朱○○之行為已屬「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且被繼承人朱○○在系爭遺囑表示被上訴人不得繼承,已經喪失繼承權,即無侵害被上訴人特留分可言云云。

惟自證人即被繼承人朱○○之長女黃李○○與次女李○○於原審之證詞中,可見被繼承人朱○○自中風後,三餐均由兩造所共同聘僱之外籍看護所準備,且被上訴人遇到年節亦會煮給被繼承人朱○○吃,自不可能有不給被繼承人朱○○吃飯之情事發生。

又被繼承人朱○○之生活起居均由外籍看護照顧,平常亦都由外籍看護洗澡、洗頭,亦不可能發生被上訴人幫被繼承人朱○○洗頭、洗澡沒洗乾淨之情事。

另「用冷水洗澡」乙節係因被上訴人之配偶幫被繼承人朱○○洗澡時,因熱水器忘記打開致洗到快結束時,洗澡水變冷之偶發事件,並非常態。

此外,被繼承人朱○○於104年3月18日及104年8月20日預立遺囑時,均未提及被上訴人有任何對其不孝或未妥善照顧之情事,從而本件自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對於被繼承人朱○○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等情。

並聲明:1.上訴人應將被繼承人朱○○所遺系爭土地,於110年9月1日所辦理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2.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於原審答辯略以:

(一)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朱○○重大虐待之行為,經被繼承人朱○○在系爭遺囑表示被上訴人不得繼承,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被上訴人已經喪失繼承權,系爭遺囑並未侵害被上訴人特留分,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1.被繼承人朱○○約於98年第一次中風,於102年二度中風後,生活無法自理。

被繼承人朱○○因中風行動不便,需人照料生活起居,無法自己洗澡,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對被繼承人朱○○不僅言語刻薄,在冬天竟然以冷水幫被繼承人朱○○洗澡。

被繼承人朱○○將此情告知上訴人,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改善,勿如此虐待被繼承人朱○○,被上訴人卻毫無悔意。

且被上訴人在祖先牌位後面,貼一張紙條,其中稱被繼承人朱○○為「冤親債主」,讓被繼承人朱○○心理痛苦不堪。

2.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所立系爭遺囑,係撤銷先前104年3月18日、104年8月20日之代筆遺囑。

被繼承人朱○○在104年8月20日代筆遺囑第一點即稱:「因長男李○○未照顧立遺囑人…」,嗣於105年1月18日代筆遺囑第二點再次表示:「立遺囑人之長男李○○及其配偶,未照顧立遺囑人,對立遺囑人不孝,不分配遺產予長男李○○。」



被繼承人朱○○在立遺囑時,表明不讓被上訴人繼承,代筆人亦有詢問被繼承人朱○○為何不讓被上訴人繼承,而原審勘驗系爭遺囑錄影光碟,被繼承人朱○○雖然說話音量較小,但意識清楚,陳述能力無礙,可明確表達其意願。

代筆人、見證人在製作代筆遺囑過程,全程在場,並與被繼承人朱○○聊天、說話,以確認被繼承人朱○○意識能力,被繼承人朱○○口述如有不明確之處,代筆人與見證人亦重複詢問,以確認被繼承人朱○○之真意。

有鑑於被繼承人朱○○撤銷先前的代筆遺囑,不讓被上訴人繼承,代筆人確認被繼承人朱○○不讓被上訴人繼承之原因 ,被繼承人朱○○以台語表示「他們夫妻虐我很累」、「不給我吃飯」、「幫我洗澡沒洗乾淨」、「洗頭髮泡沫沒沖乾淨」、「用冷水幫我洗澡」、「他們壞嘴」等等,顯見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朱○○有重大虐待之行為,經被繼承人朱○○在系爭遺囑表示被上訴人不得繼承。

3.被繼承人朱○○已經在生前,以錄影方式,明確陳述其意志,被上訴人、證人黃李○○、李○○等人在被繼承人朱○○往生後所為之陳述,無從推翻、變更被繼承人朱○○生前之陳述。

況證人李○○亦證稱被繼承人朱○○「第一次中風及第二次中風後都是意識是清楚的,表達能力也沒問題」等語明確。

4.雖依原審證人黃李○○之證詞,在外勞跑掉期間,被上訴人配偶及上訴人配偶均有幫被繼承人朱○○洗澡,但只有被上訴人配偶發生用冷水幫被繼承人朱○○洗澡之事。

又倘若被繼承人朱○○對「冷水洗澡事件」毫不介意,何以證人黃李○○在本院作證時,對於7年前發生的「冷水洗澡事件」仍記憶深刻?顯見其證詞實不足採。

證人黃李○○雖稱被繼承人朱○○對「冷水洗澡事件」沒有生氣云云,倘若如此,何以夏天發生「冷水洗澡事件」,相隔數月,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立系爭遺囑,對於「冷水洗澡事件」仍耿耿於懷?不惜更改遺囑?被繼承人朱○○本人在事發後數月既然明確表達對「冷水洗澡事件」甚為生氣,而證人黃李○○事發時不在場、又相隔數年,其證詞之可信度,不及被繼承人朱○○本人之陳述。

另原審證人李○○之證詞,對上訴人配偶照顧被繼承人朱○○之方式,多有微詞,然小姑對嫂嫂有所不滿,事所尋常,但重點不在於證人李○○之感受,係在於被繼承人朱○○主觀上之感受,被繼承人朱○○因為被上訴人夫妻之虐待或侮辱,不惜以變更遺囑之方式,不讓被上訴人繼承其財產,被繼承人朱○○從未以任何方式表示不讓上訴人繼承財產。

5.被繼承人朱○○在錄影光碟已經明確陳述被上訴人之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並不只是「冷水洗澡事件」,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被繼承人朱○○既然在錄影時明確在系爭遺囑中表示被上訴人不得繼承,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上訴人已經喪失繼承權,並未侵害被上訴人特留分。

(二)又被繼承人朱○○於110年8月7日往生時,遺產之存款部分,係「桃園○○郵局,戶名:被繼承人朱○○,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已於110年8月27日,經全體繼承人前往郵局辦理繼承終止,將帳戶餘額新臺幣(下同)130,258元全數提領,作為被繼承人朱○○殯葬費使用,被上訴人對此亦未爭執,故此部分不列入被繼承人朱○○遺產範圍。

(三)被繼承人朱○○生前於104年10月3日將名下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以700萬元出售予訴外人李○○,並於104年12月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分別於104年10月7日支付300萬元、104年12月24日支付400萬元予被繼承人朱○○,是李○○已經將買賣價金付清,被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朱○○之遺產尚有售屋款債權云云,並非實在,並聲明:1.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於原審不爭執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於110年8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兩造及證人黃李○○、李○○。

(二)被繼承人朱○○死亡後,遺有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3分之1及桃園○○郵局存款126,458元,存款已用以支付被繼承人朱○○之喪葬費用,不列入遺產範圍,上開二筆土地之價值依申報遺產稅所核定之價額,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為114元,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為885,013元。

(三)上訴人持系爭遺囑,將被繼承人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於110年9月1日向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四)被繼承人朱○○於104年3月18日、104年8月20日、105年1月18日分別書立代筆遺囑,並均指定賴○○、張○○為見證人,陳○○律師為見證人兼代筆人。

四、上訴人於二審主張略以:

(一)原判決認定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所做之系爭遺囑,並未由被繼承人朱○○口述遺囑意旨,違反民法第1194條規定而無效云云。

惟系爭遺囑第一條:「立遺囑人於民國104年3月18日、104年8月20日所立之遺囑均予以撤銷,以本份遺囑為準。」



被繼承人朱○○104年3月18日代筆遺囑、104年8月20日代筆遺囑、系爭遺囑,均由證人陳○○律師擔任代筆人。

被繼承人朱○○於104年8月20日代筆遺囑後,相隔4個月,又與代筆人事務所聯繫,欲撤銷遺囑,代筆人甚感訝異,與被繼承人朱○○暸解欲更改遺囑之内容,再約被繼承人朱○○到事務所辦理代筆遺囑。

於105年1月18日當日,被繼承人朱○○意識清楚,因中風緣故,說話口齒不清,被繼承人朱○○口述之遺囑意旨,代筆人與被繼承人朱○○反覆確認。

尤其被繼承人朱○○表示不願意分配遺產予被上訴人,代筆人詢問被繼承人朱○○原因為何?經代筆人確認被繼承人朱○○之真意,代筆人先行電腦打字擬稿,再行謄寫代筆遺囑,開始錄影存證,並將先前確認之遺囑意旨,歸納成問題,再次向被繼承人朱○○詢問,請被繼承人朱○○口述回答,在代筆人手寫完畢後,請見證人張○○將系爭遺囑内容,以台語朗誦,讓被繼承人朱○○確認無誤,此有錄影光碟在卷可稽。

是以,系爭遺囑確實係代筆人依照被繼承人朱○○口述意旨製作,與民法第1149條規定相符,原判決認定系爭遺嘱無效,容有違誤。

(二)被繼承人朱○○針對其遺囑所為之意思表示共有4次,至於完成書面之遺囑則有3份,則針對被繼承人朱○○對其遺囑之內容是否有以口頭陳述其遺囑內容,理應自第一份遺囑之擬訂過程開始,逐一詳細審酌被繼承人朱○○在每一次擬訂或修改遺囑時所表達出之實際內容為何,以作為檢視究竟被繼承人朱○○對於遺囑內容是否係出自其真意之依據,絕非如原判決竟僅僅以最後一份遺囑之錄影過程,即作為認定遺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之唯一依據,對於其遺囑有效與否,即應將4次會談過程、3份書面遺囑為全面性的審酌,以辯明被繼承人朱○○之口述遺囑內容是否已達到足以辨識其遺囑修改之內容,如此,才能作出最貼近被繼承人朱○○對於遺囑真意之解讀,茲就4次會談過程及3份遺囑之實際情形,臚列整理如下:1.104年3月18日代筆遺囑(遺囑一): (1)被繼承人朱○○製作遺囑之情形,見證人賴○○、張○○2人在本院112年5月9日準備程序時,均明白且一致證稱被繼承人朱○○本人都會先自己講說財產要如何分配,待被繼承人朱○○說完以後,代筆人會當場記下筆記,然後擬一份草稿之後,才開始進行錄影、手寫遺囑。

據此,即可證明卷附之錄影光碟,並非是一開始即對於製作遺囑之過程進行錄影,而係等待被繼承人朱○○先行口頭陳述其遺產分配內容、由代筆人作完筆記、草稿之後,才從中途開始進行錄影,針對被繼承人朱○○究竟有無在一開始口述其遺產分配內容,依法理應以實際全程在場之見證人所為證言,作為認定依據,始為正當,而不能僅以中途才開始進行錄影之光碟作為其認定之依據。

(2)核對原審勘驗104年3月18日代筆遺囑錄影光碟之內容,即可見到代筆人在錄影一開始即已直接說出:「員○路的房子,如果你將來往生之前已經賣掉,賣掉的錢,『你的意思』扣掉稅金、規費、仲介、代書這些費用之後,就拿去還房貸的貸款,還貸款之後剩下的錢,是不是就是60萬給兩個女兒?」,衡諸常情,即可明顯知悉此等對話絕非一般常人進到事務所開始進行會談,而討論遺產分配的最開始對話,應係歷經先由被繼承人朱○○口頭說明欲如何分配遺產,並且核對資料,俾使代筆人知悉具體之遺囑內容後,代筆人才有可能在錄影的一開頭,劈頭即稱「你的意思」是如何如何,甚至連分配給女兒的金額為60萬元均已知悉。

由此益徵,卷附之錄影光碟,確實係中途才開始錄影的無誤。

(3)此外,代筆人在書寫遺囑期間,亦一再以「是這樣的意思沒有錯?是這樣嗎?要問你的意思?」,以資確認代筆人手寫的遺囑內容,是否與先前所聽見被繼承人朱○○口述之內容相符。

錄影過程中,代筆人更一再強調「一定要『照她的意思』處理」,均證實被繼承人朱○○在錄影之前,確實已以口述方式明白表達遺產分配之內容。

迄至最後遺囑書寫完成,由見證人張○○向被繼承人朱○○宣讀遺囑並進行解釋時,見證人張○○亦不只一次的提及「『你剛剛所說的那些事情』,陳律師幫你寫好了」、『照你剛剛說的意思所寫』,「『這現場照你所說的意思』寫成遺囑,內容就是這樣…」、「我們現在大家,證人也都認同『跟你說的意思一模一樣』寫這個遺囑」,更足以證實被繼承人朱○○對其遺囑內容,絕非如原判決所述,僅以嗯、點頭來表示同意而已,被繼承人朱○○早在錄影之前,即已明白以口述方式表明其遺產分配之內容,俾為代筆人遵循而為其代筆書寫遺囑而已,據此,即足認定被繼承人朱○○之代筆遺囑確已履踐口述之要件甚明。

(4)觀諸104年3月18日錄影畫面之截圖,清楚可見自錄影畫面的一開始,代筆人手上已有一份「『橫列』的遺囑草稿」,此份橫式的遺產草稿,應即為證人賴○○、張○○、代筆人等3人一致證稱,一開始先由被繼承人朱○○口述其遺產情形及欲分配方法,由代筆人記下之後,以電腦打字印出的草稿。

是故,由此錄影一開始的畫面上已見到該橫式之遺產草稿,即可證悉關於代筆人之整個口述遺產之分配經過,早在錄影之前即已說明完畢,故而,自不得逕以錄影光碟之內容,據為認定系爭遺囑有無該當口述遺囑之要件。

嗣再繼續檢視該錄影畫面,可見代筆人即持著該橫式遺囑草稿與被繼承人朱○○進行內容的確認,之後,始由代筆人開始以「『直列』的十行紙」進行遺囑的書寫,核此錄影畫面,確實與證人賴○○、張○○、陳○○律師等3人針對製作遺囑過程所為之證言互核一致,自堪認為真正,益徵3位證人證述被繼承人朱○○確實均有以親自口述方式對其遺產分配情形為說明乙節,確屬可採,則本件系爭遺囑依法自屬合法有效。

2.104年8月20日代筆遺囑(遺囑二): (1)此第二份遺囑乃相隔5個月期間,因發生家中無外勞可照顧被繼承人朱○○,改由兩造及渠等配偶共同照顧被繼承人朱○○之後,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卻一再發生虐待或使被繼承人朱○○身心甚不舒服之事件,故而被繼承人朱○○遂主動要求想要修改原本之第一份遺囑內容,故而,針對第二次遺囑之修改情形,衡情理應僅以修改內容進行口述即可,無庸重新再針對全部的財產為口述遺囑內容。

(2)觀諸104年8月20日勘驗光碟內容,被繼承人朱○○一開始即一再表示「以後遺產、財產都沒有要給他,包括...都不給他」、「不要給大的」、「埔心這間沒有要給他」,均明白表達出其所欲修改的遺囑內容乃係針對「埔心房地」而已,故而,代筆人即遵從其變更之意思表示而據為修改為第二份遺囑,並於書寫過程中一再向被繼承人朱○○確認:「阿婆跟你確定一下,就是這條員○路○段000號房子這條有改,我們上次遺囑裡面,寫的這個○○段000地號土地,講說給大兒子跟第二個兒子一人一半,跟其他部分財產是說給○○繼承的部分,其他都沒有改」,亦經被繼承人朱○○點頭表示正確。

最後,於代筆人書寫完成後,亦經見證人張○○告以:「阿桑這個,『你剛剛交待的變更這個』都幫你寫好了,現在我跟你解釋一下」、「遺囑內容,『照你所說』要變更這個我們附件所寫的…」、「除了我們所說的以外,跟之前所寫的都沒有變動,只有更改這條而已,以上這是我們陳○○律師『照你所說的意思』幫你寫成遺囑,跟你解釋過了,『跟你說的意思都完全一樣』,如果沒有問題就簽名蓋印章,好不好?」,足認第二次遺囑確實亦有由被繼承人朱○○履踐其口述遺囑意旨之程序,其遺囑自屬合法有效。

(3)此外,此次之錄影光碟中,被繼承人朱○○更是不斷的將其主觀上感到難受、致使其不得不修改遺囑之原因,親自逐一且清楚的說出來,揭露了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均不願意照顧其,帶其去沖冷水、大便不幫忙擦、連互相問候都沒有之種種虐待情事,自堪認為真正。

3.104年12月11日第三次會談(未作成遺囑): (1)此次會談一開始,係由代筆人委請見證人張○○先將之前2次之遺囑內容念給被繼承人朱○○聽聞,並詢問今日為何又想要改?想要針對先前遺囑作如何的改變?嗣經被繼承人朱○○自行陳述「○厝」,代表欲改變的內容乃是針對此一○厝土地進行變動,足見被繼承人朱○○其實早在104年12月11日,就已明確表達出不想讓被上訴人繼承○厝土地之想法。

(2)嗣追問其原因,即經被繼承人朱○○明白表示:「我給他(指老大即被上訴人)忤逆到很氣」、「(大媳婦)娶來到現在都給他們忤逆到要死,說要來對付我...他(老大)就聽老婆的話啦,跟他爸講話都蹬椅蹬桌這樣啦,我染這種病,每次洗澡都這樣打我,又寵他老婆、替老婆說話」,足見被上訴人及其配偶確實對被繼承人朱○○更變本加厲的虐待,致使被繼承人朱○○強烈的表達不願讓被上訴人繼承任何財產之決心。

(3)雖該次會談,最後因房地過戶事宜而未順利修改遺囑,然被繼承人朱○○之想法,均可自上開對話內容而證悉被繼承人朱○○內心之真正想法及感受,以及其不想讓被上訴人繼承任何財產之決定。

4.105年1月18日系爭遺囑: (1)系爭遺囑係在上開104年12月11日會談後相隔約一個月左右,被繼承人朱○○又再度要求要將上次會談未修改完成的內容完成處理。

茲因代筆人先前業已製作過2份遺囑足資對照,明顯可知當時之不動產僅餘系爭土地而已,代筆人只需直接詢問被繼承人朱○○是否要重寫遺囑?想要針對先前遺囑內曾經寫過的財產作如何分配之變更?即可抓住重點,知悉被繼承人朱○○此次欲修改的內容,是故,在被繼承人朱○○聽見代筆人詢問系爭土地要如何分配時,被繼承人朱○○明白回覆「李○○」,此後,又接續說出:「家裡兩個女兒...一人分50萬元」等語,即足認被繼承人朱○○業已以口述方式將其名下所餘財產說明日後欲如何分配的內容,據此,即足認被繼承人朱○○對於系爭遺囑確也履踐了口述遺囑意旨之程序,系爭遺囑自亦屬合法有效甚明。

(2)尤其,依兩位見證人賴○○、張○○之證言,代筆人之習慣係先聽聞被繼承人朱○○之口述遺囑意旨時做筆記、草稿後,才會開始錄影並書寫遺囑,此部分當可從被繼承人朱○○在陳述何以不願分配遺產給被上訴人時,被繼承人朱○○只講了「他們夫妻虐我很累」、「飯都不給我吃」,代筆人自己更立刻追問了一句:「還有一個,你說?」,代表代筆人早在此錄影之前,即已先行聽聞被繼承人朱○○陳述之諸多事由,故而才會知道尚有其他原因理由,進而當場遂直接追問此一問題。

據此,更可證明渠等早在開始著手撰擬遺囑之前,確實會先行與被繼承人朱○○進行溝通、確認被繼承人朱○○之遺囑真意及內容之後,才開始著手撰寫遺囑並進行錄影無誤。

(3)由是可知,被繼承人朱○○在整個預立或修改遺囑程序之最開始,均會先以口述方式陳述其遺囑內容,然因斯時尚未開始錄影,自無從由錄影畫面來檢視被繼承人朱○○在此之前,究有無履踐口述遺囑之程序,原審卻全然未察此節,逕以該錄影畫面作為檢視系爭遺囑有無履踐口述要件之唯一依據,違誤之處由此顯見。

5.本案中,被繼承人朱○○在與代筆人及2位見證人進行的4次會談過程、3次遺囑製作過程中,均有自行以其言詞,對代筆人及2位見證人表達出其對財產分配之意思表示,已如前述,且此節亦經代筆人及2位見證人證述一致外,更提出與之相符104年間之土地登記謄本以資佐證,自堪認為真正。

尤其,代筆人在製作遺囑過程中,更多次逐一向被繼承人朱○○確認其真意,見證人張○○亦係逐字逐句解釋遺囑內容予被繼承人朱○○知曉,足見本件遺囑,完全係遵從被繼承人朱○○最初之口述意旨而製作,絕無使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舉動之情事,依法自屬符合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要件,應認合法有效,原判決自屬有誤。

(三)關於本件被上訴人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喪失繼承權要件部分:1.系爭遺囑第2條已明白表示被上訴人喪失繼承權。

又被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各自本於自己認知、感受所指述之事由,應衡諸固有倫理為基準,而以社會倫理内涵、一般人之情感、理性與客觀認知乃至經驗法則,並本於具體事證而為實質審認,尚難逕以利害關係人一方所陳述之情事為憑。

被上訴人在原審聲請傳喚被繼承人朱○○長女黃李○○、次女李○○為證人,證人黃李○○、李○○在原審法院到庭作證,原判決採信其等之證詞,認為其等身與兩造為兄弟至親,並無偏袒迴護,被上訴人無喪失繼承權事由云云。

惟證人黃李○○、李○○嗣均委任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對上訴人另案起訴請求將系爭土地以系爭遺囑辦理之繼承登記塗銷,故證人黃李○○、李○○就本案顯有切身利害關係,所為之證詞,偏袒被上訴人,並不可採。

在認定此項事實之上,自應以被繼承人朱○○自己親口之所言作為判斷依據,絕不能本末倒置的罔顧被繼承人朱○○自己在預立遺囑時親口所言之身心受虐言語,反而盡信出嫁女兒所聽之片段傳聞。

2.被繼承人朱○○針對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在生活中對其施以之身心虐待,確實倍感心痛且耿耿於懷,逐一說明如下: (1)被繼承人朱○○在104年3月18日預立第一份遺囑時,尚表示希望將其不動產留給被上訴人,足見斯時之被繼承人尚未有身心遭虐之情事。

(2)惟時過半年,被繼承人朱○○卻特地於104年8月20日再度預立第二份遺囑,其原因可觀其當天之錄影所言內容,可知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在104年3月18日至104年8月20日期間,在對待被繼承人朱○○之生活上,業已發生諸多令被繼承人朱○○深感受侮辱、虐待之情事,致使被繼承人朱○○心生痛苦,故而才會想要更改遺囑、減少被上訴人繼承之遺產範圍。

(3)詎料,時隔又約半年時間,被繼承人朱○○竟又於105年1月18日前往律師事務所,被繼承人朱○○更係直接表示欲撤銷原本遺囑,全部遺產均不讓被上訴人繼承,而造成被繼承人下此重大決定之主要原因,更經被繼承人在當日錄影中明白的一一陳述:「他們夫妻虐我很累」、「來連飯都無給我吃」、「洗澡不給我洗乾淨」、「大小便、擦屁股擦乾淨」「忤逆就聽太太的話,太太來忤逆我」「壞嘴」等語,由上可知,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在此半年期間,肯定係以上開方式而使被繼承人朱○○更覺身心受到虐待及重大侮辱,被繼承人朱○○才會在最後直接完全不想讓被上訴人繼承任何財產,以表達心中之憤怒及悲痛。

(4)關於此節,除可詳見被繼承人朱○○在前開4次會談中每每具體又深切的悲泣其所受折磨之情形,此段期間負責照顧被繼承人朱○○之證人徐○○,更已在本院112年7月11日準備程序時,一一具體指摘被上訴人夫妻對被繼承人朱○○之百般虐待及不尊重。

(5)是故,由上開3份遺囑之變化情形,以及被繼承人朱○○在4次過程中之上開具體陳述,當不難看見被繼承人朱○○受到被上訴人夫妻在對待上之重大侮辱及虐待之心路轉折,尤其,在第三份遺囑立完之後,迄至被繼承人朱○○往生之前尚有5年的時間,被繼承人朱○○卻未再要求更改遺囑以回復被上訴人之繼承權,據此,更可窺見被繼承人朱○○對於被上訴人夫妻確已完全心死,才會如此篤定的不想再讓渠等繼承任何遺產。

甚至,再對比並未在身旁照顧自己之2位女兒,被繼承人朱○○尚且願意分配現金給女兒們,何以偏偏只有針對被上訴人,被繼承人朱○○卻連分文都不願意給?蓋被繼承人朱○○即是想要藉此遺囑來表達自己心中之憤怒及痛苦。

(6)被繼承人朱○○對於事後變更或撤銷之第2份及第3份遺囑,完全係出自其個人之意志所為,且每次都是被繼承人朱○○主動要求,期間縱經上訴人多次勸說被繼承人朱○○不要更改遺囑,被繼承人朱○○卻仍態度強硬的要求一定要將遺囑改為完全不願讓被上訴人繼承始為放心。

上訴人實則亦十分擔心恐在未來招致被上訴人之不滿,故而在被繼承人朱○○立下最後一份遺囑之前、後,不得不向被繼承人朱○○確認其心意及真意,斯時,即曾由被繼承人朱○○自己親口說出與最後一份遺囑內容幾乎相同的話語:「○○、交待你,以後媽媽百年...,剩下的錢,80給○○、80給○○,剩下的10萬做善事、剩下的就是要給○○」由上開錄影畫面中,清楚可見被繼承人朱○○自己親口說出的每一字、每一句,均係有條有理的將其想要分配遺產給各個子女之情形,說的字字分明,其中,除了做善事的金額有所限縮外,其餘內容,均全部與最後一份遺囑之內容完全相同。

據此,實已足證被繼承人朱○○所立之最後一份遺囑內容,確實係被繼承人朱○○思思念念叮囑上訴人必須為其完成之遺願及決心,對此遺囑,自不容繼承人在其往生後違背其心願而任意曲解其遺囑。

3.原判決卻全然不察被繼承人朱○○每次聲聲泣訴之字字句句,對於被繼承人朱○○長期間遭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對其洗澡時沖冷水、故意不幫忙擦大便、對老人家拍桌拍椅、容認其配偶在神主牌上寫下詛咒文字而致使其身心遭受重大虐待卻不阻止等等行為,認為被上訴人尚不足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情事,核原判決此等認定,已明顯悖離被繼承人朱○○生前一再叮囑之遺言,此等認定,自亦屬違誤。

(四)關於上訴人於原審所附之「被證一:詛咒字條」部分:1.被繼承人朱○○無意間發現被上訴人在祖先牌位後面,貼一張紙條,書寫:「朱○○民國00年00年○月○屬蛇與提筆人解冤親債主,每日參拜與消除冤親債主,以後各不連帶關係,就以解除。」

,被上訴人竟然稱自己母親為「冤親債主」,爾後不相關連,已讓被繼承人朱○○心理痛苦不已。

證人黃李○○、李○○並未與被繼承人朱○○同住,其等對於被上訴人與被繼承人朱○○之相處過程,不完全明暸,倘若被上訴人如證人所稱與被繼承人朱○○相處融洽,被上訴人何以要書寫紙條貼在祖先牌位,日日點香拜拜,祈求與被繼承人朱○○「消除冤親債主,以後各不連帶關係」?原審證人所述顯與事實不符。

2.此一詛咒字條,業經被上訴人女兒李○○事後以LINE通訊軟體訊息向上訴人承認,該張書寫著被繼承人朱○○姓名、出生年月日之詛咒字條,確實為被上訴人配偶所書寫,且係在祖先牌位後面所發現,足見此節亦早為被上訴人所明知,惟被上訴人竟反於誠信的以答辯狀否認此一事實,何足能採?事實上,此一詛咒字條被發現後,全家上下均甚感震驚,紛紛對被上訴人表達強烈的不滿及責備。

詎料,被上訴人及其配偶竟仍不願親自向被繼承人朱○○道歉,甚至還持續對被繼承人朱○○不聞不問,致使被繼承人朱○○精神上受到莫大之傷痛及虐待,可謂完全驗證了被繼承人朱○○對被上訴人夫婦所為之:「忤逆、就聽太太的話,太太來忤逆我」之沉痛控訴。

3.由上可知,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朱○○造成之虐待,絕對不單單只有身體上之虐待,更多的,其實是被上訴人及其配偶2人共同對被繼承人朱○○無視、無禮、忤逆等心理及精神上之重大虐待。

(五)就被上訴人答辯(二)狀部分,回應略以:1.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1號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民事判決、108年台上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等判決之見解,只要遺囑人同意特定3位見證人擔任其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即與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之指定3位以上見證人之要件相符,該遺囑依法即屬有效。

2.本件3位見證人從頭至尾已完整見證了被繼承人朱○○3次代筆遺囑之過程,且每次見證過程至少長達1個小時以上,3位見證人與被繼承人朱○○間更是每次均能愉快閒話家常,足見被繼承人朱○○確實同意此3位見證人擔任其遺囑之見證人無誤,否則,若有任何不同意之情事,衡情早在製作第一份遺囑時即會拒絕,絕不會再有後續製作第二份或第三份遺囑仍同樣找來同樣3位見證人之可能,據此,應已足證被繼承人朱○○對於此3位見證人確有同意無誤。

3.再者,代筆人及見證人賴○○、張○○於本院作證時,均一致證稱代筆人在製作遺囑之過程中,並非自一開始即會錄影,而係在製作遺囑之中、後階段才會開始錄影,是故,針對被繼承人朱○○是否曾在製作遺囑之過程中表示同意由見證人張○○擔任見證人,自應依上開常情而論斷,絕不能單從錄影光碟之內容來判斷。

4.最重要者,被上訴人指稱見證人張○○於本院作證時曾證稱,係賴○○委託其擔任見證人乙節,核此證言,所欲表達的僅是一開始是由何人委託並找來證人張○○前來擔任見證人而已,至於被繼承人朱○○在看見見證人張○○後,是否同意由其來擔任遺囑之見證人則與上開問題係屬截然不同的兩件事,自不得依據此等證言而作為被繼承人朱○○並未有同意由張○○擔任見證人之證據,其理甚明。

5.綜上,被繼承人朱○○對於見證人張○○擔任其遺囑見證人乙節,自104年3月18日起,先後足足與見證人張○○見過4次面、由見證人張○○見證其3次遺囑,甚至,連遺囑之宣讀、講解,均係見證人張○○所負責,均未見被繼承人朱○○有何不同意或反對之行為,且更未見被繼承人朱○○有於事後要求更換遺囑見證人之情事,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已足證明被繼承人朱○○確實同意由見證人張○○擔任其遺囑見證人無誤,被上訴人空言指摘被繼承人朱○○並未同意由張○○擔任見證人云云,自非可採。

(六)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請求應予駁回。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五、被上訴人於二審答辯略以:

(一)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作成系爭遺囑時之現場錄影光碟,經原審勘驗結果,畫面中僅由代筆人詢問被繼承人朱○○之意思,再由代筆人將被繼承人朱○○之意思寫好,而被繼承人朱○○全程於代筆人詢問就關於遺囑內容是否為何,皆僅以「對」、「沒有」及點頭、搖頭等單語及動作回應,幾乎完全未見被繼承人朱○○有口述遺囑意旨之情,爾後即由見證人代書張○○宣讀遺囑全部內容,此有原審111年6月27日當庭勘驗錄影光碟並製作筆錄譯文附卷可稽。

依代筆遺囑以由遺囑人於見證人前陳述遺囑意旨為法定方式要件,自不得由他人宣讀遺囑意旨,遺囑人僅被動承認,否則無由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則本件上訴人持以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所提出之被繼承人朱○○105年1月18日所作系爭遺囑,顯然與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方式不符,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

(二)由原審證人即被繼承人朱○○之女黃李○○、李○○於原審之證詞可知,被繼承人朱○○自中風後,三餐均由兩造所共同聘僱之外籍看護所準備,且被上訴人遇到年節亦會煮給被繼承人朱○○吃,自不可能有不給被繼承人朱○○吃飯之情事發生,又被繼承人朱○○之生活起居均由外籍看護照顧,平常亦都由外籍看護為其洗澡、洗頭,亦不可能發生被上訴人幫被繼承人朱○○洗頭、洗澡沒洗乾淨之情事,另「用冷水洗澡」乙節係因被上訴人之配偶幫被繼承人朱○○洗澡時因熱水器忘記打開致洗到快結束時洗澡水變冷之偶發事件,並非常態,此外上開二位證人所述係基於其親身經歷為陳述,且兩造均為渠等之兄弟至親,所言並無偏袒迴護一方之情事,是依上開二位證人之證詞難認被上訴人有重大之虐待可言,足認系爭遺囑關於被上訴人對立遺囑人不孝乙情之記載與事實不符,揆諸上揭說明,自難認被上訴人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

另上訴人所提書寫被繼承人朱○○為「冤親債主」等語之字條並非被上訴人所書寫,被上訴人亦否認上開字條係由被繼承人朱○○在祖先牌位後面所發現。

(三)就證人證詞部分表示意見略以:1.就證人即系爭遺囑見證人張○○、賴○○證詞部分:證人張○○於本院具結證稱:「(問:何人委託你擔任本件遺囑見證人?)賴○○。」

,由此可見系爭代筆遺囑之見證人張○○並非被繼承人朱○○所指定,此外,系爭遺囑之代筆人於製作系爭遺囑之過程中亦未見代筆人詢問被繼承人朱○○是否同意由張○○擔任見證人,是縱然被繼承人朱○○對見證人張○○在場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亦不能謂被繼承人朱○○同意由張○○擔任見證人,從而系爭代筆遺囑自不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

另製作遺囑的過程應以證人參與的錄影內容即上訴人所提的錄影內容為準。

2.就證人徐○○證詞部分:證人徐○○為上訴人配偶,所言偏袒上訴人,認為不可採信。

3.就證人陳○○證詞部分:製作遺囑過程應以上訴人提供的錄影內容為準。

(四)並聲明:1.上訴駁回。2.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遺囑因不符法定要式而無效:1.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

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

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是代筆遺囑之作成過程應合於民法第1194條所定方式,如欠缺其中一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應認該遺囑無效。

2.經查,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作成系爭遺囑時之現場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畫面中僅由陳○○律師詢問被繼承人朱○○之意思,再由陳○○律師代筆將被繼承人之意思寫好,而被繼承人朱○○全程於代筆人詢問就關於遺囑內容是否為何,皆僅以「對」、「好」、「沒有」及點頭、搖頭等單語及動作回應,幾乎完全未見被繼承人朱○○有口述遺囑意旨之情,爾後即由見證人代書張○○宣讀遺囑全部內容,此有原審111年6月27日當庭勘驗錄影光碟並製作筆錄譯文附卷可稽(如附件)。

雖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朱○○在與代筆人及2位見證人進行的先後於104年3月18日、104年8月20日、104年12月11日、105年1月18日等4次會談過程、3次遺囑(即上開遺囑一、二及系爭遺囑)製作過程中,均有自行以其言詞,對代筆人及2位見證人表達出其對財產分配之意思表示,代筆人在製作遺囑過程中,更多次逐一向被繼承人朱○○確認其真意,見證人張○○亦係逐字逐句解釋遺囑內容予被繼承人朱○○知曉,此有證人即代筆人陳○○律師及證人即見證人賴○○、張○○之證述內容可供佐證,足見系爭遺囑,完全係遵從被繼承人朱○○最初之口述意旨而製作,絕無使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舉動之情事,依法自屬符合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要件等語。

惟系爭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當應以系爭遺囑製作過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觀之,縱使本件被繼承人朱○○於系爭遺囑製作完成前,曾另有上開遺囑一、二,並有104年12月11日第三次會談(未作成遺囑),但系爭遺囑製作過程中,被繼承人朱○○若未親自以言詞,口頭陳述遺囑內容,則系爭遺囑仍不符合法定要件,自難認有效。

是自難認被繼承人朱○○於105年1月18日作成系爭遺囑時,有符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此一要件。

3.上訴人另主張自證人即見證人賴○○、張○○及證人即代筆人陳○○律師之證述內容可知,被繼承人朱○○在整個預立或修改遺囑程序之最開始,均會先以口述方式陳述其遺囑內容,然因斯時尚未開始錄影,自無從由錄影畫面來檢視被繼承人朱○○在此之前,究有無履踐口述遺囑之程序,原審卻全然未察此節,逕以該錄影畫面作為檢視系爭遺囑有無履踐口述要件之唯一依據,有所違誤等語。

惟本院審酌證人即見證人賴○○、張○○及證人即代筆人陳○○律師為系爭遺囑之見證人及代筆人,系爭遺囑是否有效,對於上開證人3人而言,有利害關係存在,是系爭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除證人即見證人賴○○、張○○及證人即代筆人陳○○律師之證述內容外,仍應審酌其他客觀證據一併判斷。

而自附件所示系爭遺囑製作錄影光碟勘驗筆錄觀之,可知被繼承人朱○○於製作系爭遺囑時,大多僅能簡短的「對」、「好」、「沒有」及點頭、搖頭等單語及動作回應,若有再長一點的言語內容,則該語句中,大多為言語不清的狀態,於此情況下,在正式錄影前,被繼承人朱○○是否能親自以言詞,口頭陳述系爭遺囑內容,顯然有疑。

自難僅以證人即見證人賴○○、張○○及證人即代筆人陳○○律師之證述內容,遽論系爭遺囑製作時,被繼承人朱○○曾親自以言詞,口頭陳述系爭遺囑內容,而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

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被繼承人朱○○於系爭遺囑製作時,曾親自以言詞,口頭陳述系爭遺囑內容,自難認系爭遺囑與「代筆遺囑」之要件相符。

4.綜上所述,代筆遺囑以由遺囑人於見證人前陳述遺囑意旨為法定方式要件,自不得由他人宣讀遺囑意旨,遺囑人僅被動承認。

是本件上訴人持以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所提出之系爭遺囑,顯然與民法第1194條所定之方式不符,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自屬無效。

(二)被上訴人並未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喪失繼承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1.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係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否為重大之虐待,須依客觀的社會觀念衡量之,即應就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一切情事予以決定,不得僅憑被繼承人之主觀認定,咨意剝奪繼承人之地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5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於被繼承人朱○○有重大虐待之情事,已喪失繼承權云云,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查系爭遺囑雖記載「立遺囑人之長男李○○及其配偶,未照顧立遺囑人,對立遺囑人不孝,不分配遺產予長男李○○」等語,惟經證人即被繼承人朱○○之女黃李○○、李○○於原審到庭,經原審隔離訊問時分別證稱:(黃李○○)「(法官問:你回來家裡看媽媽的時候,有聽到媽媽提起被上訴人或是上訴人對她好或不好?)我媽媽會跟我們講,他不是說誰好誰不好,他兩邊都會講好及不好。」

、「(法官問:你記得媽媽講被上訴人好及不好是哪一些事?)有講好也有講不好,就一般生活小細節,外勞有時候不在,嫂嫂幫媽媽洗澡,有一次外勞剛好跑掉了,還沒有來空窗期的時候,兩造的太太輪流幫媽媽洗澡,那一次剛好輪到被上訴人太太,夏天水塔在4樓,水放下來很熱,外勞走的時候,把電熱器開關關掉,大嫂沒有開,大嫂放下來的水是熱的,洗到一半快洗好的時候,水就變冷的,那時候我媽媽就說怎麼那麼冷,用冷水幫我洗,兩個有說有笑,我大嫂說快洗好了趕快穿衣服,媽媽跟我弟弟(即上訴人)打小報告說大嫂用冷水幫她洗澡,那時候被上訴人跟我大嫂有跟他們講說,今天那麼熱,也是洗好之後趕快穿衣服,兩個有說有笑,我媽媽跟大嫂也沒有生氣,有說有笑出來,為什麼會變成說用冷水給她洗澡,這個媽媽有跟我講,我跟媽媽說大嫂也不知道開關沒有開,而且那個水還熱熱的,只有這一次,好像是7、8月夏天的時候,好的媽媽也曾經跟我說,被上訴人有買東西他喜歡的吃,也有買給她吃,或者是媽媽想吃什麼東西,被上訴人說這個對媽媽身體不好,所以沒有買給媽媽吃,他就認為被上訴人這樣不好,但是我哥哥(即被上訴人)出發點,媽媽已經第二次中風,因為她第一次中風靠復健會走路,第二次中風就完全不能走了。

被上訴人有買給媽媽吃,但是不是媽媽想吃的,就會說被上訴人不好,之前有請外勞照顧,因為外勞買的東西,所有的錢都是上訴人在控制,所以買回來的東西都是外勞弄給媽媽吃。

如果真的對我媽媽不好,我家要進去有一個滿高的階梯,也是被上訴人做鐵板給我媽媽進出,我媽媽在床上吃飯的桌子,也是被上訴人做給媽媽用的,媽媽跟我說這是被上訴人做給她用的,她出入就很方便。」

、「(法官問:你有無聽過你媽媽說被上訴人或上訴人不孝的話?)她都說兒子都不孝,我就覺得媽媽莫名其妙,老人家比較會抱怨,就說兒子都不孝順,也沒有詳細說是怎樣不孝順,她說的就是家裡會有一點小摩擦,她的意思是兩個兒子都不孝。

她說上訴人的太太常常給她臉色看,我也不會講那個感覺,我也有看到好幾次,我妹妹也有看到好幾次。

像我媽媽在講一些有的沒有的,好像有講到公司的事情,上訴人太太就會不高興,好像是瞪我媽媽看,那個我看過好幾次。

又有一次,我爸爸埔心那邊有買一棟房子,那時候買我媽媽的名字,那時候上訴人及她太太他們有在那邊做生意,我父母有時候會去幫忙,有一次我媽媽要去吃他們做的東西,不知道為何上訴人太太把要吃的東西倒掉,爸爸就很生氣說我們自己拿錢全部領出來,不要留給兩個兒子他們,那是對上訴人他們,因為他只有說我哥哥不孝,也沒有,說我弟弟不孝,也沒有,那個就是兩個家庭的小細節。」

、「(法官問:媽媽的平常三餐是何人準備?)由上訴人拿公司的錢買菜扶養媽媽,請外勞煮,請外勞的費用也是公司的錢支付。

爸爸過世有留170、180萬元要給媽媽用。

然後如果有用不夠,被上訴人有說只要單子寫出來,他會支付。

但是這個錢都是由上訴人及上訴人太太掌握,被上訴人根本摸不著邊,因為這個公司是由我先生跟我爸爸一起打拼下來的,這個公司名字也是我先生聲請的,健、勞保也是我先生聲請,我先生做到32、33歲,現在60幾歲,大概是在30年前我先生就離開公司,因為那時候所有的帳目都交給我爸爸,後來我爸爸叫上訴人太太去管理。

回去爸爸會跟我們說公司的狀況。

被上訴人也有跟我說公司的事情他都摸不著邊,爸爸生前也有告訴過我,說帳都是上訴人的太太在處理,我爸爸沒有說被上訴人他們都沒有參與,被上訴人有跟我講,媽媽也有跟我講過,因為那時候我媽媽尿布濕了,不夠用,我就說拿爸爸的錢來使用,我媽媽就說美華錢都是她在管理,不要這樣,我的二兒子(即被繼承人朱○○的外孫)有時候來南部處理事情會來看我媽媽,媽媽常常跟我二兒子說三樓『我尿布濕了都不換』,我二兒子很衝動要去找上訴人講,我媽媽把我二兒子拉住不要講,這樣上訴人太太下來會給媽媽臉色看。」

、(李○○)「(法官問:你回去家裡看媽媽的時候,媽媽有無說過兩造的好或不好的話?)都有講。

被上訴人的部分,媽媽說他有時候煮東西會拿下來給她吃,有時候輪到被上訴人照顧的時候,會載她去復健,被上訴人太太也會幫媽媽換尿布,叫外勞按摩,有時候被上訴人會叫外勞推媽媽出去走一走,天氣比較好的時候,媽媽沒有講過被上訴人不好的話。」

、「(法官問:媽媽有沒有講過上訴人好或不好的話?)媽媽說有時候上訴人放假的時候,會開車載媽媽去旅遊去玩,然後上訴人太太換尿布的時候,媽媽說她屁股很痛,我就說是不是尿布濕了要換,要不要叫二嫂叫外勞換尿布,二嫂說尿布很貴不用常常換,要等濕一點再換,但媽媽一直說她不舒服。」

、「(法官問:媽媽有跟你說被上訴人非常孝順,上訴人不孝順?)沒有,是說兩個都孝順,並沒有說兩個不孝順的話。」

、「(法官問:你有沒有聽過媽媽抱怨什麼?)沒有。

她有跟我講說上訴人及他太太帶他出去的時候,還有上訴人太太的姊妹,一起出去玩,買東西的時候,上訴人太太只有買他們吃的飲料,都沒有買媽媽的份,媽媽看在眼裡就說,為什麼沒有買媽媽的份,他就在那邊看,為什麼連買一瓶飲料都沒有,後來上訴人看到就買一瓶飲料給媽媽。

被上訴人的部分,媽媽從來沒有抱怨過。」

等語在卷。

另證人即上訴人之配偶徐○○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請求提示原審卷二第102至第105頁,這是原審勘驗製作遺囑之光碟,裡面有針對被繼承人朱○○所講的一些話,被繼承人朱○○當時有講到他們夫妻(即被上訴人及其配偶)虐我很累、連飯都不給我吃、洗澡不給我洗乾淨、頭髮都有泡沫、大小便擦屁股、都開冷水、忤逆、聽太太的話、嘴壞,這部分你婆婆所說的是否實在?你聽過被繼承人朱○○親口講過哪些事情?)實在。

我有聽過我婆婆講過洗澡要去開熱水,但是沒有開,就用冷水洗澡,大概聽我婆婆講3、4次有。

頭髮的泡沫也是我婆婆講,洗澡的時候我婆婆會去摸,就說沒有洗乾淨,婆婆有跟我抱怨過。

大小便的話,洗完澡是他們包的沒錯,但是換尿布是我換的,我有看到有大便,我幫我婆婆換尿布的時候看到才知道有大便。

我婆婆說她有跟我大嫂(即被上訴人配偶)講屁股要擦乾淨,我大嫂說她老花沒有看到,但每次洗澡完都會有大便在那邊。

我都會問我婆婆說為什麼大便沒有大乾淨,我婆婆說是大嫂沒有擦乾淨,我說這樣很多次了。」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你婆婆提到的忤逆、嘴壞,這部分你是否曾經聽過你大嫂曾經講過什麼?)大嫂曾經跟我婆婆說她偏心、以後會有報應。」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提示原審卷二170頁至174頁,這一份是你婆婆在104年8月20日製作遺囑現場所講的話,大致上是說老大都沒有侍奉我,兩個媳婦都是小兒子的老婆在照顧,還講到帶我去沖冷水、大便不幫我擦、連互相問候都沒有,我有叫吃飯,他回來就走了,都沒有問候,比一個外人還慘,針對這部分,你實際上有看過的部分為何?)我大嫂這個人不會去跟我婆婆問候,只會去講一些語言上忤逆的話,因為我婆婆都會講說你不要再講了、你走,因為我婆婆不想聽。

大嫂他們也不會跟我婆婆吃飯,年夜飯也不會一起吃。」

等語。

是依上開證人所述,被繼承人朱○○於生前,雖曾對被上訴人及其配偶有所抱怨,然該情事大多為日常生活照顧或偶發事件之磨擦,且據上開證人黃李○○、李○○所述判斷,被上訴人或其配偶對於被繼承人朱○○之日常照顧或相處上,尚無特別異常之處,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被上訴人或其配偶對被繼承人朱○○有其他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存在,自難僅以被繼承人朱○○之指述,遽認被上訴人或其配偶對被繼承人朱○○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存在。

2.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或其配偶在祖先牌位後面,貼一張紙條,書寫:「朱○○民國00年00年○月○屬蛇與提筆人解冤親債主,每日參拜與消除冤親債主,以後各不連帶關係,就以解除。」

,被上訴人或其配偶竟然稱自己母親為「冤親債主」,堪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云云。

然而,此一紙條字句亦無事實證明係被上訴人所為,自難認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朱○○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存在。

3.本件既無事證證明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朱○○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存在,縱使被繼承人朱○○曾表示被上訴人不得繼承,亦不符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故被上訴人並未喪失繼承權,自得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請求被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於110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決,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沙小雯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件:
法官
(當庭勘驗錄影光碟)
1.檔案名稱:IMGA0039、IMGA0040
2.勘驗結果:時間:105年1月18日
代筆人(即陳○○律師):等一下問你有錄影,如果你能說就盡量用說的,懂我意思嗎?因為錄影的關係。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你是朱○○本人?
被繼承人朱○○:對啊
代筆人:之前寫過兩份遺囑。
一份是在去年的3月18日,還有一份是去年的8月20日,兩次。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這次是說你一些財產有變化變動過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啊有要重寫遺囑對不對。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我現在跟你確定一下,你現在這次財產的部分,是否剩埔心鄉○○段000地號持分3分之1這塊土地,目前剩這塊要寫,要寫遺囑如何分配,是不是是拉吼,這塊你要分給何人?這塊?
被繼承人朱○○:李○○
代筆人:○○嗎?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好
代筆人:是全部持分三分之一全部要給○○?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你其他百年時候還有留一些現金、存款、動產,你這個部分,你有打算要如何分配嗎?
代筆人:有要分給子女?還是要分給哪一個人?有什麼打算嗎?
被繼承人朱○○:家裡(聽不清楚)兩個女兒。
代筆人:兩個女兒怎樣。
被繼承人朱○○:嘿。
代筆人:要怎麼分?
被繼承人朱○○:一人分(聽不清楚)50萬
代筆人:一人給她們50萬就對了。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是不是這樣。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你之前是否曾分其他,分給兩個女兒過?
被繼承人朱○○:一個人30萬。
代筆人:以前有給她們過了?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你講的這兩個女兒就是那個○○跟○○?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是不是這樣?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你還有無要分給這個○○?
被繼承人朱○○:沒有。(搖頭)
代筆人:沒有要給○○嗎。
被繼承人朱○○:因為我頭給我的,不可以給他。
代筆人:你怎樣,不好意思,再說一遍。
被繼承人朱○○:我頭買我的名字,不用給他。
代筆人:不用給他?他有何原因,你有何原因,說不要分給她,他有無對你怎樣?
被繼承人朱○○:有啊,他們夫妻(聽不清楚)很累
代筆人:他們夫妻虐你很累?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怎麼虐法,大約說一下。
被繼承人朱○○:來連飯都不給我吃,(聽不清楚)。
代筆人:飯不給你吃?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還有一個你說?
被繼承人朱○○:洗澡不給我洗乾淨。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洗澡沒有洗乾淨這樣?
被繼承人朱○○:頭髮,頭髮泡沫(聽不清楚)
代筆人:沒有幫你洗,沖乾淨就對了?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
代筆人:這樣會冷到。嘿阿。
被繼承人朱○○:大小便,擦屁股擦乾淨(聽不清楚)。
代筆人:沒有把你照顧好就對了?
被繼承人朱○○:(搖頭)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熱水給我洗,講(聽不清楚)都開冷水。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都開冷水?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何時開冷水?是洗澡?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洗澡開冷水?
被繼承人朱○○:(點頭)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叫他開熱水阿都沒有給他開。
代筆人:現在等於說不再分給○○就對了?
被繼承人朱○○:沒有。
代筆人:他這樣有無忤逆你,還是把你不孝的行為?是否有?
被繼承人朱○○:蛤?
代筆人:○○有無給你忤逆或不孝順?
被繼承人朱○○:忤逆就聽太太的話,(聽不懂)太太來忤逆我,(聽不清楚)
代筆人:他說壞什麼?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壞嘴。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好拉,那我就照,整個來說○厝這塊持分3分之1的土地就是要分給○○,你還有留一些現金,之前30萬給兩個女兒一人30萬,現在意思就是留30萬,各人留30萬給他們,阿你留30萬,要留50萬給他們拉,一人要50萬,這樣還有剩怎麼分。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還有剩要分給何人?
代筆人:因為你現在還有一人要50萬,給女兒嘛,一人50所以2個100,還有剩要怎麼分。
被繼承人朱○○:剩下的去救濟。
代筆人:救濟?拿去救濟就對了?
被繼承人朱○○:(點頭)
代筆人:你要叫何人去幫你辦這些事情?
被繼承人朱○○:叫李○○。
代筆人:叫李○○,○○幫你做,去辦這些,照你的意思去處理就對了?
被繼承人朱○○:(點頭)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這樣好拉。
就是拿這些資料讓○○去做一些善事就對了?
被繼承人朱○○:(點頭)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內容)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都沒有互相聯絡?
被繼承人朱○○:(搖頭)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這樣就不對了。怎麼說也是長輩。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這麼冷還有去做復健還是每天都要去?
被繼承人朱○○:好。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都有車來載? 被繼承人朱○○:好。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近近的而已,還是要坐車,你載他過去,對面而已?
上訴人:(點頭)
被繼承人朱○○:對。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大醫院的器材比較齊全,都很多人。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坐車?
被繼承人朱○○:走路。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用走的?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這裡的計程車都沒有在跳錶的?用喊的?
上訴人:沒有他現在跟你說醫院回來,你在跟他說從車站回來。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去桃園(聽不清楚),不是我生的。
上訴人:他在講我老大。
見證人賴○○:你們以前在桃園?
上訴人:以前在桃園。
見證人賴○○:你們是北部下來的。
上訴人:有一陣子我在桃園沒有下來。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她是留在那裡?
上訴人:有一陣子她跟我哥哥住一起。
有去上一陣子,去好幾年才下來。
代筆人:你家○厝那邊信天主教比較多?
上訴人:很多阿。
代筆人:那邊真的比較多喔?因為那邊天主教堂,信天主教比較多。
上訴人:週邊都很多阿。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那個教堂也很久了。
上訴人:100多年了吧。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早期傳教來這裡救濟很多。所以可能有這個影響。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署彰算醫學中心?
上訴人:嗯?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署立彰化,算醫學中心?
上訴人:醫學中心?我沒有注意。
代筆人:他生意沒有很好。
生意不算好吧,晚上沒什麼人。

上訴人:人很多,(聽不清楚)
代筆人:晚上都暗暗的。
上訴人:晚上喔?他看診的時間都在早上比較多,夜間好像比較少。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他也算官方的,不像一般的。
上訴人:白天如果要去掛一個號看醫生,要等整個早上。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掛號300多? 上訴人:好像290還多少,不太記得。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聽不清楚)很貴。
被繼承人朱○○:趁熱拿起來喝。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好謝謝阿你沒有喝一杯。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新聞報說晚上水量吃比較少,所以血比較濃稠(台語)。
上訴人:你會喔?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每一個都是,晚上比較沒有喝水,血液濃稠度比較高。
見證人賴○○:體溫比較高?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血壓(聽不清楚),聽起來應該是這個意思。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講那個血壓,人家說起來要量血壓,起床那個時候。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應該是比較標準,那時候沒什麼活動,(聽不清楚)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這是硬的?
見證人賴○○:嘿。
上訴人:你要不要喝白開水?
被繼承人朱○○:不用。
上訴人:不要喔。
被繼承人朱○○:以前生到男生很高興,(聽不清楚)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男生女生都一樣。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女生(聽不清楚)。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聽過很多人講這句話。
代筆人:筆沒水。
代筆人:男生跟人走,女生帶女婿回來。
(中間除被繼承人外,其他人聊天部分,與遺囑及繼承內容完 全無關,故審略)
代筆人:這裡少一個字。這樣有清楚嗎。
見證人賴○○:差一個字。第三張沒有印到。
代筆人:沒關係用筆寫一下好了,補一下沒關係。
用筆寫一下,補一下,補寫一下就好了。複寫紙沒關係,寫一下。
代筆人:所以你們本來不是○厝的人,你們本來不是?
見證人賴○○:北部搬下來。
代筆人:你們本來不是○厝那邊的人?
上訴人:不是不是。外地搬下來的。
見證人賴○○:我記得你說你們之前你爸爸在北部做生意,後來才下來。
上訴人:後來才移下來的。
見證人賴○○:不是來這邊創業的。是後來才下來。
上訴人:78年才下來。
代筆人:是為了要吃羊肉爐?
見證人賴○○:應該不是。
代筆人:為了吃羊肉爐決定搬來這裡有點遠。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聽不清楚)遷就親兄。
代筆人:等下念給那個阿婆聽一下。
代筆人:阿婆等下我請張代書用台語念給你聽。
看我們是不是照你剛剛的意思有沒有一樣。現在張代書念給你聽。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我跟你解釋你這件遺囑,剛剛有你的意思表示,陳律師幫你寫好了,我念給你聽,大家注意聽一下,照你的意思幫你寫起來,現在開始,遺囑的立遺囑人就是你朱○○,你是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是Z000000000,住在彰化縣○○鄉○○村0鄰○○路○段00號,這是你的地址,在我們,這個地址現在是員林市○○路0段000巷000弄0號,這間房子,這間房子這裡,指定陳○○律師,還有這賴○○,跟我,(聽不清楚)見證人,在場聽到你親口說這些你的意見,由陳律師幫你寫起來,內容就是,現在所說的就是你這裡所你剛剛說明的,第一立遺囑人在去年民國104年3月18日、104年8月20日有寫過遺囑,現在那兩份都不要用了,都把它撤銷,以這份為準,今天新設的這份為準,第二就是,立遺囑人就是你,你的大兒子○○跟他的太太都沒有照顧你,你說沒有照顧你,對你也不孝順(被繼承人朱○○點頭),所以你決定不要把這個財產遺產都沒有要給你大兒子。
被繼承人朱○○:對。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你的意思是這樣。
再來,立遺囑人所有的土地,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持分3分之1這個土地,以後要由你的第二個兒子○○來繼承取得。
被繼承人朱○○:對。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這塊地就是要登記給他。
第四就是立遺囑人你如果有其他財產,現金部分存款部分因為你之前有給你兩個女兒,兩個女兒就是○○跟○○,一人都有給他們30萬過,這次你現在意思是說你百年以後,有現金部分,都要一個人要再給他們50萬(被繼承人朱○○點頭),要再給○○跟○○,分配以後,如果有剩餘就是你意思要救濟,要做善事就對了(被繼承人朱○○點頭)。
被繼承人朱○○:對啊。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這個沒有,要不要寫上,執行,處理執行人。
代筆人:有。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阿你這個立遺囑人指定你的第二個兒子李○○,為這個工作的執行人(被繼承人朱○○點頭),以後就由他來代表執行這個你現在說的這件事情,以上是由陳○○律師他照你的講的意思代筆幫你寫成今日這份遺囑,也現在當場跟你解釋過了,跟你所說的意思是都有一樣?
被繼承人朱○○:對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見證人也都一直跟你有認同說跟你說的意思一樣,所以訂立這個遺囑,這樣有清楚?
被繼承人朱○○:(點頭)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有啦,好。
這樣我們來釘起來,再讓你來蓋個印章。
見證人賴○○:要釘在後面嗎?
代筆人:不用,我們有寫附件。
被繼承人朱○○:你做代書做這麼久,沒有聽過娶媳婦對付公婆,(聽不清楚)。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嘿拉,就比較不會想。
被繼承人朱○○:喔十幾歲做阿嬤,不會想。
代筆人:你十幾歲做阿嬤?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不是啦,他說他媳婦十幾歲做阿嬤。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
代筆人:所以你做阿祖啊。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阿祖。
被繼承人朱○○:唉沒用啦。
代筆人:你們這裡好像沒有訊號。沒有手機訊號?
見證人賴○○:嗯。
被繼承人朱○○:做阿祖很多遍了,沒有用啦。
見證人賴○○:需要再拿後面嗎,還是這樣就好了。
代筆人:放這樣就可以。
被繼承人朱○○:實在很切心(台語),養這個孩子很難過,(聽不清楚) 。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不要這樣,孩子就。
被繼承人朱○○:住在臺北這樣多難過,(聽不清楚)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有帶(聽不清楚)來。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給你按指印。
按指印。
被繼承人朱○○:(點頭)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你哪一隻手比較方便。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左手比較方便。
大力一點沒關係,按寬一點,按寬一點,進去一點,按進去一點,手進去一點,來這個地方,你按一下,我手指的這裡,好。
(被繼承人朱○○自行以左手大拇指蓋指印於立遺囑人處)再按一下,這個地方(被繼承人朱○○自行以左手大拇指蓋指印於立遺囑人處),好。
再按一下,這個地方(被繼承人朱○○自行以左手大拇指蓋指印於立遺囑人處),對。上面用蓋章就行了嗎,刪改處。
代筆人:對刪改處。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好這個地方(被繼承人朱○○自行以左手大拇指蓋指印於立遺囑人處),好,手擦一下,手擦一下。紅紅沒關係。
代筆人:你的名字、身分證號碼寫在名字旁邊(對見證人賴子文說)。
見證人張代書(陳律師稱為見證人張○○):(聽不清楚),會不會,會冷嗎?
被繼承人朱○○:(聽不清楚)
上訴人:不是他怕冷,他怕你冷,他怎麼會怕冷,衣服把你穿起來,怕你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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