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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0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
反 聲 請
聲 請 人 OOO 住彰化縣○○市○○里○○路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彰化縣政府
設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代 表 人 王惠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反 聲 請
相 對 人 OOO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OOO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OOO 住○○市○○區○○路○段000號O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聲請駁回。
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聲請人乙○○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成年人無監護人,於法院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4條第5項規定。
經查,乙○○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為81歲,因阿茲海默氏病,腦功能障礙,需長照服務,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
又乙○○於本院在本請求訊問時無法理解所為及所受行為之法律效力,即便其本請求代理人張仕融律師甫在庭外與其討論,其進入法庭後仍無法就張仕融律師所述為記憶及陳述,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9、150號卷宗111年12月9日訊問筆錄),足見其目前無辨別事務之能力。
再乙○○目前尚未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人,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按,故依前揭規定由彰化縣政府擔任相對人監護人,合先敘明。
二、本請求聲請人OOO、丙○○、甲○○請求免除其等對本請求相對人乙○○之扶養義務(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9、150號),嗣OOO對OOO、丙○○、甲○○提起給付扶養費之反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79條、第41條第1、2項規定,乙○○所提出之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反聲請聲請意旨略以:反聲請聲請人乙○○與第一任前配偶OOO育有反聲請相對人OOO、丙○○、甲○○,反聲請聲請人於反聲請相對人三人成年前,已盡力扶養過反聲請相對人三人,而反聲請聲請人現因罹有阿茲海默氏病,身體狀況極差,由彰化縣政府協助照顧,日間於彰化榮民之家接受長照服務,其已無法維持生活,處境堪憐,所有醫療、照顧費用大部分均係社會救助,亟需扶養義務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三人照顧扶養,然反聲請相對人三人對反聲請聲請人卻完全置之不理,甚而向鈞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即本請求),爰依法提出反聲請,請求反聲請相對人每人各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反聲請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反聲請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3,541元,如有一期逾期不履行,其後各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二、經查,本請求聲請人OOO、丙○○、甲○○請求免除其等對本請求相對人乙○○之扶養義務部分,經本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9、150號裁定認定乙○○自OOO、丙○○、甲○○成年前,長期未盡扶養未成年子女之責,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故認乙○○對OOO、丙○○、甲○○顯然無正當理由長期未盡扶養義務,且經核情節重大,如強令OOO、丙○○、甲○○負擔扶養乙○○之義務,確有違事理之平,顯失公平,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准許免除OOO、丙○○、甲○○對乙○○之扶養義務,已於112年9月1日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等卷宗查閱屬實。
從而,反聲請相對人三人既經本院依法免除對反聲請聲請人之扶養義務,反聲請聲請人所為給付扶養費之聲請,依法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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