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瀚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智明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被 告 陳文凱即東連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漏寫,此觀判決書事實及理由欄第伍、陸段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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