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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黃藍瑮
黃培菘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陳玉翠等二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214萬8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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