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補,115,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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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曾嘉利(即啟明房屋遷移工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梅芳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110年司促字第9912號)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原告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新台幣5450元。
若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請查報原告是獨資或合夥?(有否營利事業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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