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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號
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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