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補,127,202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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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050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就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分配之部分,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改分配予原告。
依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主張於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合計增加新臺幣(下同)879萬2164元【計算式:320萬9263元+505萬9091元+52萬3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1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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