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莊登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雅汀間請求商標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即原告主張之系爭商標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