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林以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查系爭確定支付命令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699元,有該支付命令影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1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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