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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張依鳳
原告與被告林柔文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原告於111.2.7陳報狀稱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79萬4132元。
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將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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