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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邱志勇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欽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證明)、土地異動索引。
上開土地重測前即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手抄謄本及異動索引;
以上資料全部均不可遮掩。
地籍圖謄本。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全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前共有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並宜先查明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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