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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洪念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妤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補費),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之現法定代理人為陳穆寬,請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40元(若日後原告有追加請求金額,應行補繳)。
三、查明被告「筑薪工程行」是獨資或合夥?(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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