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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雅如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提出被告洪文騰(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及其全體子女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此資料補正被告洪○○之正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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