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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張仁源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林國宅社區商場住戶代表會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號之地上一層及地下一層電子柵欄管制設備拆除,並將上開占用範圍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
請陳報所受利益多少?若未陳報,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或自行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不為,將駁回其訴。
提出現場照片(含車道內外、連接處、管制柵欄等)並予說明之及繪圖。
被告名稱正確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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