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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台日國際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熹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台)421萬22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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