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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1號
原 告 洪萬瑞
訴訟代理人 黃淑娟
吳灌憲律師
被 告 曾懷德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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