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1201,2024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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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蘭特殊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德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科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5,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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