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354,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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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周永欽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 代理 人 傅武郎
被 告 陳朝榮
劉志德
陳秋勝
陳垂德
劉金利
劉春林
劉賢規

楊溪圳
楊滄智
楊峰榮
陳任賢
陳同意
陳寶勝
劉敬盛
劉敬洲
吳陞宏
吳承樺
吳麗美
陳錠權
陳柏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錠興
被 告 余玉米
陳錠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華文東
被 告 林世昌
林保誠
林祐仲
楊益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圖一編號U之備註欄原為空白,漏未記載,應補正記載為「按各2分之1維持共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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