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44,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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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高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駒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1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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