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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允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埔鹽鄉公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其本訴、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097,700元(以判決附圖所示土地面積471平方公尺×起訴時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700元計算)。
應徵本訴(無權占有,請求拆除)、反訴(確認土地所有權界址含前開土地)之第二審裁判費各62385元,共124770元,未據繳納。
又第一審上訴人應繳同上訴訟標的價額之反訴裁判費41590元,亦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共166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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