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637,2023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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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至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銓(兼張劉蕊之承受訴訟人)、張震福(兼張劉蕊之承受訴訟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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