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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炎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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