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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謝進完
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兆元律師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同益企業股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盛
訴訟代理人 賴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111年10月4日裁定於原告對被告向彰化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所提調處申請案件調處或裁決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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