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926,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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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珠靜


被 告 鄭魏那珠(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李興基(魏建成、魏建武之繼承人)

羅強生(魏建成、魏建武之繼承人)

簡花
魏志鵬(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恒(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妙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文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中(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志成(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美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雅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魏惠玲(魏蕭專之繼承人)


簡吉亮(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吉彥(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吉甫(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韻玲(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瑟芬(簡魏雪之繼承人)

簡嘉慧(簡魏雪之繼承人)

魏得雄(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絹(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瓊珠(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娜金(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弘(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玲如(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山(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明正(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玲玫(魏方圓之繼承人)

魏妙妃(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錫銘(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世崧(魏方圓之繼承人)


葉錦燕(魏方圓之繼承人)


林祖興(魏方圓之繼承人)

陳魏錦香
魏達瑜(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珠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珠恩(魏伯堅之繼承人)


侯韻梅(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大韋(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魏基米(魏達琛、魏伯堅之繼承人)

邱彩桃
陳鄭甚如
許仁東
魏維林
陳世英
黃添宗
陳致祥
魏達峯
魏嘉良

魏嘉呈
魏珠軒
趙魏那丹(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魏媛亨(魏建成、魏建順、魏建武之繼承人)
魏亨玲
林宜民
劉佳欣
盧翠完
劉建均
陳金山
賴亮旭
王永在
陳智鵬
陳國維
上 十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許士亮

劉友淵
劉友欽
魏川祐(即魏志宗)


魏瑞瑩(孫碧雲承受訴訟人)

林其宏
曾涴莙
魏聖翰
陳俊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家和律師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武成
被 告 陳坤成
謝泰鈿
魏文遠
謝高秋芬(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裕謙(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裕恭(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孟珊(謝木榮之繼承人)

謝梓萇
謝清河
謝秀琴
韋清國
謝佩紋
陳創智
許崇賓律師(魏楊碧娥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參加人 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欣
第 三 人 黎炫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第三人黎炫秀代聲請人即原告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移轉予第三人黎炫秀,並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辦妥移轉登記等語,並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為佐。

又第三人黎炫秀亦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訴訟,惟被告對此未表示同意,自不能認已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然此等承當訴訟,既對於原有訴訟程序不生影響,故依首揭規定,准第三人黎炫秀代原告承當訴訟。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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