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訴,991,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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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91號
原 告 林文惠

王少甫
王齡萱
王一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被 告 王銀發

林淑美

陳金美

王萱樺
王明珠
張德寬
張德旺

張寬助

張寬勇

兼前七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全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1月25日彰土測字第288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4平方公尺之鋼鐵棚架、編號B部分面積452平方公尺之鐵皮廠房、編號C部分面積185平方公尺之鐵皮廠房拆除,並將各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銀發、林淑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該土地係分割自同段437-4地號土地(起訴書誤載為437之59地號土地)。

又坐落於系爭土地上如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1月25日彰土測字第288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44平方公尺之鋼鐵棚架、編號B部分面積452平方公尺之鐵皮廠房、編號C部分面積185平方公尺之鐵皮廠房(鐵皮廠房門牌號碼分別為彰化市○○○路00號左、右邊;

房屋稅籍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編號A至C合稱系爭建物)為兩造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則系爭建物於土地分割後繼續占用系爭土地,被告應有部分即無法律上之原因,並已妨害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協同拆除系爭建物,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原告於兩造其他拆屋還地訴訟雖同意自行負擔拆除費用,但兩案件當事人沒有完全相同,且該案件占用面積不大,本案不同意自行負擔拆除費用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銀發、林淑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其餘被告則以:同意拆除系爭建物,對原告主張自認,但兩造於另案也有拆屋還地訴訟,原告於另案同意自行負擔拆除費用,本案也應自行負擔系爭建物拆除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用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分得之部分,既喪失共有權利,則其占有,除另有約定外,即難謂有何法律上之原因(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641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即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王全福、陳金美、王萱樺、王明珠、張德寬、張德旺、張寬助、張寬勇所自認,另被告王銀發、林淑美則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且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籍紀錄表、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照片、附圖等在卷可證,依前揭說明,應認原告主張可採。

至於原告是否願意自行負擔拆除系爭建物費用,與原告之主張是否有理由無關,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如附圖所示之系爭建物拆除,並將各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房屋坐落 彰化縣○○市○○○路00號左、右邊 房屋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共有人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 王全福 14/80 14/80 陳金美 14/160 14/160 王萱樺 14/160 14/160 林文惠 7/80 7/80 王少甫 7/240 7/240 王齡萱 7/240 7/240 王一玲 7/240 7/240 王銀發 14/80 14/80 林淑美 14/80 14/80 王明珠 5/80 5/80 張德寬 1/64 1/64 張德旺 1/64 1/64 張寬助 1/64 1/64 張寬勇 1/64 1/64 合計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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