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木村等五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7,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63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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