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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
告 汪龍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中豪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反訴訴訟標的相同,無庸繳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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