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黃慈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1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50 0000000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1 1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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