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1,除,33,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惠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1 100 0000000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10 0000000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96 0000000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104 0000000 005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84 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