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周瀚寧
代 理 人 周德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3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3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4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5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6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7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8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09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000 0000000 010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000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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