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全,18,202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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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皇仁

相 對 人 古詠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

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巷000號透天新建工程(下稱透天新建工程)委託由相對人規劃室内設計,約定報酬新台幣(下同)815,520元(未稅),聲請人已支付774,732元;

又於109年11月19日就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新建食品加工廠之新建工程委由相對人規劃、設計、代為申請建築線、代為申請拆除執照及建照、監造等事項,約定報酬635,000元(未稅),聲請人已支付訂金285,750元。

上開工程皆係相對人分包各工程工項予其承攬商(如防水工程、貼磚工程等細項),並由相對人提供工項報價單予聲請人後,由聲請人依照工項進度匯款至相對人帳戶。

㈡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就透天新建工程表示需追加工項進行調查,始知相對人有不實報價、重複報價、不屬承攬範圍之報價,以及因施作瑕疵而須拆除重做,並重複向聲請人收取工程款等情。

聲請人於111年6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請其報告透天新建工程各工項之分包承攬商,以及完成比例、釐清各工項請款狀況,卻未獲置理,且相對人未再施作透天新建工程。

聲請人於起訴前委由社圑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對於透天新建工程進行工程鑑定,鑑定報告表示就透天新建工程可鑑估工項部分,鑑定出來之價值與相對人已向聲請人請款之金額有顯著落差,就不可鑑估之工項部分,亦有工程進度與請款金額不符等情形。

聲請人已匯款相對人共18,734,410元,相對人施作範圍經鑑價後僅有6,007,805元,溢領12,726,605元。

聲請人已向相對人表示終止所有工程契約,相對人所受上開溢領款項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聲請人已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12,726,605元。

㈢聲請人支付相對人之款項超出相對人施作工程價值甚距,且經聲請人多次以口頭或存證信函方式催告報告工程進度或返還溢領款項,均未獲置理,倘若不及時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扣押,恐訴訟程序終結後難以追討,將導至聲請人之不當得利請求權無法完全受償,而受有莫大之財產上損害。

相對人迄今仍躲避聲請人要求報告工程進度,並說明工程款花費之情狀,以及其否認有溢領之情事,倘未能及時就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恐將其所有財產搬移隱匿,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12,726,605元之財產,如釋明不足,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工程款糾紛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契約書、匯款申請書、報價單、存證信函、鑑定報告書、起訴狀等釋明。

而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建字第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兩造就契約當事人係相對人或該事件之追加被告築實顧問有限公司(相對人為法定代理人)有所爭執。

且依聲請人所提證據,並不能認聲請人就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有所釋明。

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既未予釋明,而非釋明不足,即無從准其供擔保為假扣押。

是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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