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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許耀藤
相 對 人 柳惠耕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1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不得為移轉、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編 號 土地標示 權利範圍 所有人 鄉鎮市 段 地號 1 彰化縣鹿港鎮 海埔段 1098地號 全部 柳惠耕 2 彰化縣鹿港鎮 海埔段 1099地號 全部 柳惠耕 3 彰化縣鹿港鎮 海埔段 1100地號 全部 柳惠耕 4 彰化縣鹿港鎮 海埔段 1101地號 全部 柳惠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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