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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戴曹淑女(兼戴清溪之繼承人)
戴宏全(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戴宏一(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戴文瑛(即戴清溪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林金在
林一明
林一峰
許基漟
許志永
許家和
黃福生
陳月雲
尤昱誠
張季發
黃月珠
葉永昌
楊貴雄
黃慶明
蘇佳語
上列當事人間聲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3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及卷宗可稽。
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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