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勞補,13,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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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阿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13,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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