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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4號
原 告 施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具狀敘明是否曾經調解過?如已調解過,是否仍有由本院調解之意願?如有意願請再補提起訴狀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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