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勞補,22,2023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黃永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

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再者,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61,0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暫先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㈠提出兩造間簽訂之勞動契約書。

㈡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

㈢陳報兩造約定薪資給付日期為何?㈣提出離職前6個月薪資明細。

四、檢送起訴狀繕本與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14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