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勞補,43,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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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3號
原 告 鄭諺敦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萬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72,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7,4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陳報有無向勞動部領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及核給數額為何,並提出勞動部函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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