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張木柱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19元(依勞動事件法暫免徵三分之二),逾期駁回。
(二)被告義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及宸瑋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因本件曾經勞資爭議調解,原告應具狀陳明是否仍要先行調解或逕行起訴,如仍要求先行調解,應補起訴狀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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