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勞補,50,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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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施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之出生年月日,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出生年月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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